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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邹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齐顺与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01)邹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周齐顺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周齐顺于200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邹城市张庄镇政府的存款122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周齐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齐顺与被申请行人邹城市张庄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