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会理县汇源物资经营部、肖桂芳诉兰琦、谢兴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理县汇源物资经营部,肖桂芳,兰琦,谢兴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389号原告会理县汇源物资经营部。住所地会理县果元乡九榜村七组。经营者肖后成原告肖桂芳,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唯全、范韬,四川三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琦,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姚建平,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谢兴虹,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会理县汇源物资经营部、肖桂芳诉被告兰琦、谢兴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理县汇源物资经营部、肖桂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理县汇源物资经营部、肖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5元,减半收取1907.5元,由原告肖桂芳负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继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