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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辩护人罗某群。被告人李某。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罗某、李某认罪,在庭审中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刘某明联系到被告人罗某欲购买1小包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罗某答应后吩咐被告人李某带着甲基苯丙胺在梅江区江南定民路天地网吧对面的锭子桥附近与刘某明交易。2、2014年1月的一天,吸毒人员伍某生联系到被告人罗某欲购买1小包0.5克甲基苯丙胺,罗某答应后吩咐被告人李某带着甲基苯丙胺在梅江区团结路天缘宾馆后门与伍某生交易。3、2014年1月的一天,吸毒人员黄某联系到被告人罗某欲购买l小包0.5克甲基苯丙胺,罗某答应后吩咐被告人李某带着甲基苯丙胺在���江区团结路美好花园门口与黄某交易。4、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在梅江区团结路美好花园C804黄某的住家,贩卖了1小包0.2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被告人罗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4次,贩卖的毒品共计1.7克。被告人李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3次,贩卖的毒品共计1.5克。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有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被告人李某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具体明确,为侦查机关顺利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具有实际作用。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有证人伍某生、刘某明、李某胡、黄某的证言;有被告人罗某、李某的供述;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无视国家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共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某有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公诉机关已经认定,本院支持。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以后在公安侦查、检察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罗某能当庭认罪。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量刑建议;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但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建议,应予纠正。被告人罗某、李某请求从轻处罚,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冰萍审判员  张锦模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