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广文与上诉人武汉德安票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文,武汉德安票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文,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德安票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升路。法定代表人:廖钧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广文与上诉人武汉德安票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广文与上诉人武汉德安票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广文与上诉人武汉德安票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广文、上诉人武汉德安票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德安票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邓万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