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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高柱与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兵一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柱,男,1979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72917902-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军垦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建新,局长。上诉人高柱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柱又以事情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柱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徐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