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高柱与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兵一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柱,男,1979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72917902-5,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军垦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建新,局长。上诉人高柱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柱又以事情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柱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高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徐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