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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审民申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与王转社医疗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王转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审民申字第009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朝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党保安,该院医教科研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邓辉邈,该院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转社,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铜川市机砖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任炳琪,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王转社之妻妹夫。委托代理人:王新平,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王转社医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鉴定程序严重违法。2、本案认定事实错误。3、判决各项赔偿标准和项目等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王转社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对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应当驳回。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临鉴字第018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并要求对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因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没有提供原鉴定程序违法的证据,亦无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原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7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补充意见,认为医院之医疗过错应承担共同责任,建议参与度50%,并同时说明参与度是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仅供法庭参考,最终应由法院根据审判情况作出判断。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综合全案情况,认为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过错参与度应为70%符合本案实际。二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和标准均有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