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陆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白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携带事先从他处购买的假“金龟”、假“藏书”及遥控装置(门铃)进行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9月7日,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到广东省连南县三排镇,以买地建房为由在唐某的耕地内测量面积,趁被害人唐某不备,��假“金龟”及假“藏书”放入土坑并被挖出,被告人陆某等人谎称假“金龟”是宝贝要与在场人员平分,取得被害人唐某信任,后以凑钱购买黄金制作金龟上交公司、所带大额现金在机场被扣,需要打点关系等理由骗被害人向其提供的户名为李昌陆(账号为62×××13)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分两次共汇款人民币23000元。2、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陆某伙同陆某甲(另案处理)乘坐由他人驾驶的轿车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安装电线塔为由请被害人余某帮忙丈量挖地,趁被害人余某不备将假“金龟”及假“藏书”放入土坑并被挖出,被告人陆某等人谎称假“金龟”是宝贝要与在场人员平分,取得被害人余某信任后,以需要办理国际银行卡为由诈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6000元,后被告人陆某等人又电话联系被害人以办理国际银行卡资金不足为由,骗被害人向其提供的户名为李昌陆(账号为62×××13)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8700元。经鉴定,被告人陆某等人作案时使用的“金龟”主要成分为铜,含量为90.7%。3、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陆某伙同陆某甲乘坐由刘某丁(另案处理)驾驶的轿车沿国道至湖北省大冶市金山街道张冲村尹福桥湾附近的路边,冒充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架设高压电线招工为由请被害人尹某、李某之帮忙实地探测,趁被害人尹某、李某之不备,将假“金龟”及假“藏书”放入土坑,被害人尹某挖出后,被告人陆某等人谎称该“金龟”是古董并提出将金龟平分,取得被害人尹某信任后,以需要筹钱购买黄金制作金龟上交公司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陆某等人又于同月21日、22日电话联系被害人尹某以制作金龟资金不足、所带大额现金被扣押等为由,骗被害人尹某向被告人陆某提供的户名为李昌陆(账号为62×××13)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分三次共汇款人民币62000元。经鉴定,被告人陆某等人作案时使用的“金龟”主要成分为铜,含量为95.2%。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陆某在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老街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的家属代其主动向被害人余某退赃人民币20000元、向被害人尹某退赃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余某、尹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汇款单、转账凭证、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2)涞刑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唐某、余某、尹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碟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9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京人民陪审员 蔡玉娇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