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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X,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1月28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18时左右,被告人乔X醉酒后到赵XX家门口无端谩骂赵XX,后乔X用脚将劝架的被害人彭XX跺倒地上。经鉴定:彭XX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程序。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单XX、赵X、赵XX、胡X、王XX、张X、李X等人证明,书证:被告人乔X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无故谩骂殴打他人,致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程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云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