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华与被告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计划生育管理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华,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4号原告陈海华,女,1987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告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法定代表人谭诗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华诉被告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原告陈海华于2015年0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志成审 判 员 龙建华人民陪审员 谭柏英○告28199107101230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