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垦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许小强与汪家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强,汪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垦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许小强,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家保,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许小强与汪家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汪家保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土地信息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9500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9500元债权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三垦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世江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逍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