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林先斌与林先专、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先斌,林先专,林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林先斌。委托代理人:卢胜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娜(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先专,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号金都汉宫(*期)*栋*单元**层*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0********。被申请人:林小燕(系林先专配偶)。申请人林先斌因与被申请人林先专、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先专、林小燕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先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林先专、林小燕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将申请人林先斌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3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6栋2单元31层D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43.5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将担保人林瑞华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阳光花园17栋2单元2-3层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96.1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怡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