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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炳其与黄文锋、刘芳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其,黄文锋,刘芳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黄炳其,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莫小信,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凤娟,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锋,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刘芳草,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其诉被告黄文锋、刘芳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炳其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炳其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炳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30元,由原告黄炳其负担。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周文俊审判员 黄绮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