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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某某,女,满族,1985年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县,高中文化,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阿城分公司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梦瑶,黑龙江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梦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被告人计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透支本金19628.0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透支款。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8日将被告人计某某抓获。被告人计某某家属已将上述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信用卡资料及交易详单、银行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且已返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