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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军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顺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顺(又名李革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平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顺县看守所。辩护人郭玉生,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顺及其辩护人郭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军顺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来到平顺县石城镇遮峪村,李在外等候,王进入三圣寺卸下该寺屋顶的砖雕和窗扇,并将砖雕藏匿于寺院前水渠沟内,王盗窃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后逃离,李驾车逃离时被抓获。经查,被盗三圣寺系清代建筑,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军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军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所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属犯罪较轻,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本案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军顺伙同王某某(自报姓名,另案处理)驾车来到平顺县石城镇遮峪村三圣寺,李在附近等候,王进入三圣寺将该寺屋顶的砖雕卸下并藏匿于寺院前水渠沟内,王盗窃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后逃离,李驾车逃离时被抓获。山西省档案局档案记载:平顺县遮峪三圣寺系清代古建筑。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8月12日17时许,牛某某报案称,有两名陌生男子在平顺县石城镇遮峪村盗窃该村三圣寺庙内的砖雕时被村民发现,当场抓获一名陌生男子。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14时左右,牛某某看见一辆银灰色的车去到三圣寺门口,见司机往路边渠沟里斜眼看了看,便往村里走了。其感觉不对劲,就往渠里看了看,见渠里放着三个三圣寺房顶上的雕像,就赶紧给副村长岳某某打电话让他拦住那辆车。后其听见三圣寺里有声音,进去看见有一个男人在寺里的东屋南墙边掀石头,牛某某抓住那个人的衣服把他从寺里拽出来,到寺门口的大路上那个人挣脱了牛某某的手往山上跑了。岳某某接到电话后在村前渣场路口把那辆车拦了下来。3、证人牛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13时许,其去地里摘花椒,听见有车经过的声音,就从地里来到路边看见车上下来个男子说是收连翘的,还假装打电话。当时怀疑这个人是不是来偷东西的,这个人开车往村里走了一个多小时后,村上的人给其打电话说有人偷东西被抓住了,进去看见这个人就是和其聊天的那个河南人。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明现场的位置和被盗物品及现场情况。5、国家文物局文件、山西文物局文件、平顺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平顺县人民政府文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证明被盗的三圣寺是清代的古建筑,为研究平顺县的寺庙建筑提供了实物资料,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6、证明、移交物品清单,证明平顺县遮峪三圣寺被盗案所涉文物窗户隔扇、瓦件脊兽6件移交平顺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7、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军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军顺被村民拦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8、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军顺无违法犯罪记录。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军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军顺伙同他人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顺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军顺犯罪较轻和属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法律的规定和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建议对被告人李军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军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报告,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平审 判 员  王桂芳人民陪审员  董纬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