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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裕松与黄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裕松,黄英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何裕松。被告黄英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裕松与被告黄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裕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裕松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裕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何裕松负担。审判员  黄健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