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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鼎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建省柘荣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公刑诉(2014)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宗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闽JS69**号轿车,从本市五里牌环岛开往淡水桥环岛方向,途经太姥大道674号门前路段时,碰撞欲乘电动车离开的张某某、黄某某,造成二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黄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陈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138.9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与张某某、黄某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乙、林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甲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福鼎市公安局破案(抓获)经过、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谅解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4)毒检字第568、569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传保代理审判员  韩 林人民陪审员  罗安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