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邹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祝开祥。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