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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季维有与王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维有,王大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25号原告:季维有。被告:王大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维有诉被告王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维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大卫银行帐户上存款3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维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大卫银行帐户上存款3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