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德华与林寿生、潘英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华,林寿生,潘英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华,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寿生,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潘英娇,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德华与被执行人林寿生、潘英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华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林寿生有一套房屋坐落在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鼎盛花园SZ53、54、55号D幢某房屋,2014年11月20日本院已对该房屋予以了冻结过户手续。又经到被执行人辖区内的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林寿生所有的上述房屋,本院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拍卖程序还需一段时间,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