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景松申请执行宋荣德、邓厚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松,宋荣德,邓厚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松,女,汉族,1953年1月26日生,住瓮安县雍阳镇二中路。被执行人宋荣德,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住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被执行人邓厚奎,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宋荣德之妻。本院受理(2015)瓮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松申请执行宋荣德、邓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张景松与被执行人宋荣德、邓厚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宋荣德、邓厚奎差欠申请执行人张景松借款15000.00元,诉讼费565.00元,保全费525.00元,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交给执行局,共计16085.00元,被执行人宋荣德、邓厚奎自愿于2015年2月9日付6085.00元,剩下10000.00元,从2015年3月起开始给付欠款(每月月底28日前给付),每月给付2000.00元,直至7月28日前给付最后一期(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杨桥生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饶承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