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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有才、罗言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有才,农民。被执行人罗言新,农民。被执行人孙昌士,农民。被执行人孙克岁,农民。被执行人孙克印,农民。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五被执行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62847元,在执行过程中,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62909.33元,余款申请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泽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