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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罗宝红、唐冠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宝红,唐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罗宝红,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唐冠英,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宝红与被执行人唐冠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冠英与申请执行人罗宝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宝红与被执行人唐冠英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傅旺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