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铭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490号罪犯唐铭志,曾用名唐东,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了(2012)通川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铭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该犯于2012年6月5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唐铭志现应于2016年8月2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唐铭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2分,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唐铭志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其减刑幅度适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铭志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铭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铭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