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双喜与诉张翠、张翠萍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喜,张翠,张翠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张双喜。委托代理人董瑞生,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翠,又名张翠琴。被告张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喜与被告张翠、张翠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双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