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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行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小红与邳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红,邳州市公安局,万义宽,王惠,王蒙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邳行初字第0005号原告姜小红,居民。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邳州市运平路。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卞素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跃进,该局法制科副科长。第三人万义宽,居民。第三人王惠,居民。第三人王蒙先,居民。原告姜小红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小红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小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花芙蓉人民陪审员  贾继超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