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洛宁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张小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宁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张小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洛宁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东民,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小帆,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洛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权益。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衣服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吕高洁审判员 :郭朝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