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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商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德顺与济南东方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东方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德顺,聊城大众新闻旅行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商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东方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融基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杜春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明,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南环路*号(桃源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孙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公晓晓,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德顺,男,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申磊,男,申德顺子之。委托代理人:张书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大众新闻旅行社。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心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东方红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旅行社)、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源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申德顺、聊城大众新闻旅行社(以下简称大众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红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范晓明,上诉人桃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公晓晓,被上诉人申德顺的委托代理人申磊、张书锋,被上诉人大众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庄宏涛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