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黄刻福、马春兰与黄刻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刻福,马春兰,黄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黄刻福,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马春兰,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黄刻才,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黄刻福、马春兰诉被告黄刻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刻福、马春兰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刻才给付补偿款666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将执行款6665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