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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蒋立新、罗赞与罗赞、郭赛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立新,罗赞,郭赛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72号原告:蒋立新。委托代理人:乐肖梦、管伟军,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赞。被告:郭赛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立新与被告罗赞、郭赛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元,由原告蒋立新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