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佳与王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王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万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刘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成才,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王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被告想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 判 长 赵俊萍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