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建昌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建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2795号 罪犯杨建昌,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五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建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建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洪 琳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