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茆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茆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终字第0002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茆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茆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灌刑初字第003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茆某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6月28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茆某驾驶苏G×××××号重型货车沿灌云县下车镇仲下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仲集���徐家油坊前路段,与对面徐某丙驾驶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徐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茆某驾车逃逸。茆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茆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茆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茆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李某、张某、梁某、徐某甲、徐某乙、季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检照片,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事故,并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茆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茆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亲属对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茆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上诉人茆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示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茆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上诉人茆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丙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35000元,虽然此尚不足以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但是在原审判决前���上诉人茆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茆某在发生事故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茆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上诉人茆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在较短时间内,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鉴于上诉人茆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刑初字第00378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茆某犯交通肇事罪”。二、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刑初字第00378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上诉人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驰代理审判员 张淑媛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泗梅法律条文附录一、《���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