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