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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