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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立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岳改香与石伏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改香,石伏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立初字第13号原告岳改香,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住林州市任村镇古城村东城区***号。被告石伏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林州市任村镇古城村东城区***号。原告岳改香诉被告石伏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与原告私下协商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的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改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