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立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岳改香与石伏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改香,石伏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立初字第13号原告岳改香,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住林州市任村镇古城村东城区***号。被告石伏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林州市任村镇古城村东城区***号。原告岳改香诉被告石伏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被告主动与原告私下协商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的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改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