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长沙武钢华中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爱莲。委托代理人张新涛。申报人长沙武钢华中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代表人张大海。委托代理人何志平。申请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因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签发的一份票号为30800053/94812812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长沙武钢华中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忠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