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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金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金某先后3次召集虞某、马某等人在本市城区人民路大象宾馆房间内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金某召集虞某、马某、王某、朱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大象宾馆8805房间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赌资人民币67170元(已收缴)。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某处扣押当天抽头所得人民币1100元。经查,被告人金某已累计抽头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向本院上缴赃款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虞某、朱某、马某、杜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开具的暂扣款票据、东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暂存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及暂存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爱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