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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号盛世太白*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范宝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珊,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毛继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翔,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上诉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33361元,减半收取16680.5元,由上诉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滕欣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