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耿商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江苏欧港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江木业集团刘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欧港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江木业集团刘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商初字第0004号原告江苏欧港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法定代表人诸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星。被告江苏大江木业集团刘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欧港昌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江木业集团刘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相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向原告邮寄催缴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