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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临江共发铸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创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江共发铸造有限公司,杭州创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浙江临江共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小田。法定代表人潘吕满,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卫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创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长红村。法定代表人张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江共发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创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临江共发铸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