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晋良道与贾婷婷、郫县三道堰镇三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良道,贾婷婷,郫县三道堰镇三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晋良道,男,1949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龙会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予生,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贾婷婷,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郫县三道堰镇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三道堰镇三堰村四组。负责人杨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晋良道与被告贾婷婷、郫县三道堰镇三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良道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婷婷、郫县三道堰镇三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晋良道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良道撤回对被告贾婷婷、被告郫县三道堰镇三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晋良道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