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文志与李支章、杜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志,李支章,杜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刘文志。委托代理人:韩西锋,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念钢,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支章。被告:杜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志与被告李支章、杜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志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