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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宏胜与郭福水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胜,郭福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福水,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宏胜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5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福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福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张宏胜借款本金7万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80元。后被执行人郭福水主动向申请人张宏胜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负担了案件执行费48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