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莉与青岛东艺林包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莉,青岛东艺林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黄莉。被执行人青岛东艺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埠镇纬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青,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莉与被执行人青岛东艺林包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2)第459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东艺林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