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林生与被告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林生,陈永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樊林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永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林生与被告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林生以与被告陈永红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林生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林生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