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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林生与被告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林生,陈永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樊林生,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永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林生与被告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林生以与被告陈永红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林生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林生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