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强某某,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