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曾诗金与江飞、张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诗金,江飞,张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曾诗金,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江飞,男,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张海燕,女,住址同上。系被告江飞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诗金与被告江飞、张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诗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诗金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诗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传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