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7-21
案件名称
李北楼与叶文广、谭杨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北楼;叶文广;谭杨妹;叶晶晶;林景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700号原告:李北楼,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马图观,英德市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文广,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谭杨妹,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叶晶晶,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第三人:林景伦,男,汉族,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北楼诉被告叶文广、谭杨妹、叶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第三人林景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认为其对位于英德市XXX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英德国用[2011]第XXX号)及地上附着物享有优先享偿权,并提供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清远市清城区已依法受理。由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继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思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