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邱培营、南皮县北方汽车运输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0003号被执行人南皮县北方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邱培营申请南皮县北方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的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邱培营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款9602.0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58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焕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保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