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宜都市华顺煤炭经营部与杨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华顺煤炭经营部,杨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宜都市华顺煤炭经营部,住址宜都市枝城镇大堰堤村。法定代表人:吴保华,系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平,男,系该经营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红,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华顺煤炭经营部与被告杨敏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所欠款项已给付,原告宜都市华顺煤炭经营部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华顺煤炭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财产保全费共计3700元由原告宜都市华顺煤炭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邹鲁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