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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薛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95号罪犯薛健。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扬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案被告人王杰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4日,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2012)苏刑三终字第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薛健的定罪量刑。2012年8月22日,该二审裁定书向薛健送达生效。2013年2月25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同年1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薛健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薛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健于2013年2月28日入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真参加学习,接受改造,劳动态度端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014年3月20日、2014年11月21日两次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薛健的悔罪书、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薛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杨朝晖代理审判员  孙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炜 来源:百度“”